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0)朝民初字第18320号
原告袁晓军,女,1951年8月1日出生,汉族,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广安门医院退休职员,住北京海淀区翠微路4号颐源居15楼7单元101号。
委托代理人王海平,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18-20层
负责人徐海峰,总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秦自强,男,1962年4月20日出生,汉族,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,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宿舍。
委托代理人葛娜,女,1978年3月11日出生,汉族,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,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宿舍。
案由:人身保险合同纠纷
周宇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(以下简称保险公司)在广东发展银行翠微路支行营业部的保险营销人员。经周宇介绍,2009年3月27日,袁晓军在投保单上签名、同时代被保险人刘玉源进行了签名,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鸿富两全保险(分红型)。同时,袁晓军签署了银行转账授权书。2009年3月31日,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扣划了袁晓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万元作为首期保费,保险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袁晓军开具了保费发票。袁晓军曾告知周宇其准备出国,称有事可以和董海英联系。2009年3月30日袁晓军出国。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向董海英送达,董海英曾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袁晓军已收到保险合同。2010年2月8日,袁晓军回国看到保险合同后,认为周宇存在代填投保单、合同内容与周宇介绍的不一致的情形,遂向315电子投诉网和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周宇。保险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对袁晓军进行了访谈,了解事情经过。后保险公司对袁晓军投诉周宇一事作出了全额退保的处理决定,并于2010年3月17日电话通知袁晓军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。袁晓军在通话过程中曾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,但保险公司要求袁晓军到保险公司履行相关手续。2010年3月22日,袁晓军填写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,与保险公司签署了解除保险合同协议。2010年3月29日,保险公司将保费80万元退还至袁晓军的银行账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