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任俊来,男,1953年9月10日出生,户籍地:皖无为县风河乡鲁楼行政村
委托代理人:王海平,男,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
被申请人:海军第二招待所,住所地:北京市香山南路黄土坡6号
负责人:岳喜友,所长。
委托代理人:杨建国,男,海军第二招待所法律顾问
申请人任俊来(以下简称任俊来)与被申请人海军第二招待所(以下简称海军招待所)
被申请人:海军第二招待所,住所地:北京市香山南路黄土坡6号
负责人:岳喜友,所长。
委托代理人:杨建国,男,海军第二招待所法律顾问
申请人任俊来(以下简称任俊来)与被申请人海军第二招待所(以下简称海军招待所)
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,本委受理后,依法由仲裁员刘蕾独任审理。
任俊来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:
一、要求支付1988年8月3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6380元;
二、要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00元;
三、要求支付未上保险的损失10078.16元。
经本委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海军招待所与任俊来经协商一致于2009年2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;
二、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,海军招待所一次性支付任俊来加班工资、二倍工资差额及保险损失共计27000元。
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,本委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。
申诉人: 被诉人:
仲裁员:刘蕾
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
任俊来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:
一、要求支付1988年8月3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6380元;
二、要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00元;
三、要求支付未上保险的损失10078.16元。
经本委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海军招待所与任俊来经协商一致于2009年2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;
二、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,海军招待所一次性支付任俊来加班工资、二倍工资差额及保险损失共计27000元。
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,本委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。
申诉人: 被诉人:
仲裁员:刘蕾
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
书记员 王慧颖